刑事拘留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中,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次,拘留必须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这些紧急情形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此外,如果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到人民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被刑拘后,应该及时确认拘留情况,并通过机关官方网站公布的电话联系具体的办案单位,确认拘留原因和承办民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到看守所送些日常衣物、生活用品和生活费。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判刑前的拘留期间的时间是应当折抵刑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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