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中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九条中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拒不执行的行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离婚案件一般会以调解为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如果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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