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执行书,其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4. 如果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如果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如果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 如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要注意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审判的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等。
建议申请执行后,申请人应当利用各种渠道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论是通过悬赏公告也好,还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或者调查也好,只要找到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或者低价转让或者赠与财产等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证据,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甚至移送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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