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同时,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此外,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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