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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移交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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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这个期限是多久呢?答案是三个月。也就是说,如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履行,那么它可以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申请强制执行。

这三个月的期限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呢?答案是从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法定期限仍未履行行政决定,那么行政部门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行政部门应该如何向申请强制执行呢?答案是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具体来说,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有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还需要提供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总之,行政部门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这段时间内,行政部门需要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并向提交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有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还需要提供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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