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5、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且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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