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交通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投保人的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投保人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保险理赔或索赔,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解除合同或追究责任。保险监管机构也可采取措施保护投保益,例如勒令保险公司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资格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提出保险理赔或索赔请求。
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理赔或支付保险金。
3.《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存在危及保险市场稳健的情形进行监管处置,包括勒令停业整顿、终止保险业务、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措施。
5.《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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