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捕的执行职能是机关,但是对于不适合关押的,即身患重病需要治疗的、处于哺乳期间的或者是怀孕期间等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适用批捕的,机关职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仍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应当逮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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