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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