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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