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在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的意见;辩护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规定了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决定。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九十条规定了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处理方式。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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