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的规定,对于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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