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中批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对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批捕。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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