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应当受理。而对于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申诉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在审查 逮捕 、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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