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22条规定,人民稜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135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146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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