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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