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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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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的最新规定包括和机关的办案程序及时间、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以及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其中,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一审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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