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提出,由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机关仍然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立案。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案或者举报。如果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没有立案,公民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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