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经过审查,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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