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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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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此外,文章还提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否计入刑期。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1. 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2.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暂予监外执行往往会有一定的期限。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若罪犯经认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应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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