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应以实际行驶路线规划,批准路线须相互连接,注明通行路段的起止点,不能形成穿行限行区域现象;
2、规划通行路段应当避开易堵点;优先考虑路口右转进入,尽量减少车辆调头现象;
3、批准路段一般不得超过4条路;光明路、路、振兴路严格审批,除必须进入外,尽量选择绕行。
4、禁止以连续办理临时通行证的形式代替长期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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