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可以进行补充,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1、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麻烦,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没有补救措施的,可以协商解除。
一、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可以制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债务人随时可以付款,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付款。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协议内容所指对象必须明确吗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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