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下面的报销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 医疗费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3、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
4、 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患者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材料1-3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2)各区将受理的有关费用单据进行录入,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一处。
(3)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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