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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诈骗罪量刑的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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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和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可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减刑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浙江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我国的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那么行为人会被人民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被判罚金。诈骗数额巨大的,那行为人会被人民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徙刑,并被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会被人民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诈骗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诈骗罪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结语

根据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等。同时,法律还对特别严重的诈骗情节做出了更严厉的处罚,并可没收财产。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量刑减轻规定,如因急需而诈骗、自动归还赃物以及诈骗自己家人财物等。以上是对浙江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简要解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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