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要求开具给总公司可以吗?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要求开具给总公司,这样是不可以的。开具相关规定: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但要求开具给总公司,这样是不可以的。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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