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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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予以处罚。(二)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或没有将委托开锁人的身份证信息、开锁原因、开锁人员个人信息、开锁时间、地点等每次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录入开锁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开锁经营者予以警告,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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