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1名,这种收养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只能是继父或继母的单方收养。因为继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本来就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收养的问题,但是,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且取得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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