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时期不会强制参军。在中国并不是强制服兵役,是坚持自愿原则。发生战争会各级、各级军事机关会进行动员,但不会强制征兵。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征兵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征兵:
一、募兵制
二、征兵制。
一般来说国土面积狭小,人口比较少又处在相对不安全的环境中的国家会采用征兵制度,有些国家还会采取强制征兵制度比如韩国。一些国家虽然领土不广阔,人口也不多但是所处环境相对安全,自身军事力量也比较强大,往往会采用募兵制。比较典型的像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
我国按照最新的《兵役法》的规定属于募兵制与征兵制相结合的征兵制度。募兵制与征兵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参军是否被强制。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采用了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的征兵制度。志愿兵是自愿留在中长期服役的人员,义务兵是按照国家法律尽一个公民义务来参军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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