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收回条件为:
1、原来的房屋租赁人死亡或者外迁;
2、租赁期限已满,并不符合续租条件;
3、租赁期间,通过其它方式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间,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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