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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