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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