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以上”应当包括本数。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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