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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办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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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自7月1日起,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完成实有人口登记可当场受理

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申请人信息的,派出所当场受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或信息系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请人可至实际居住地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进行信息登记或居住地地址变更。

无法办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办理材料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拍摄照片。符合办理条件的来沪人员,可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

2、申请。来沪人员可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其他有效证件。

3、领取证件。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凭领证凭证到受理派出所领取证件。换证的,在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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