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测品娱乐


这道题要求我们将一段文字改写成100字,保持原意不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意,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工作时间内受伤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但仅适用于工伤认定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尚未延伸。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其后来工作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仍难以认定工伤。对于后一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先行进行仲裁、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发布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6号),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受聘于现工作单位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答复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对于进城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工伤保险关系的法规,通常认为他只能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而且在我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前提就是两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也被认为是要存在劳动关系。最高的上述两个答复,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这两个答复意见仅适用于工伤认定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尚没有延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其后来工作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仍难以认定工伤;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减轻其责任,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先行进行仲裁、诉讼,要求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行政部门才会据此认定工伤。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其之后能否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并且,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是否可以再次建立,法律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与该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逻辑上讲,这一规定可以延伸至未有禁止性规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第二,劳动者的年龄是否有上限。纵观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设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而仅设置了“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概念;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作为法律上的劳动者的身份,退休不能等同于丧失劳动权利,即“劳动者”的身份是可以以直延续的,形成这一概念并非基于年龄,而基于劳动。

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重要条款,它规定了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该如何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即可享受法定退休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安排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查处。同时,也在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退休年龄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上述两个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和工作时间内受伤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但需注意,这两个答复仅适用于工伤认定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尚没有延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其后来工作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仍难以认定工伤;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减轻其责任,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先行进行仲裁、诉讼,要求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行政部门才会据此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