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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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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也不能使用权属不清、查封、冻结或其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出资。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第六、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哪些财产不能用作公司出资?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另外,权属不清的,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的财产以及其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也不能出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出资,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然而,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外,权属不清、查封或冻结的财产以及其他不能自由转让的财产也不可用于出资。在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避免过高或过低估值。根据相关法律和行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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