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 ,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提出 诉讼 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提起 公诉 ,而由人民直接 立案 和审判。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 刑法 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2)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故意伤害 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 知识产权 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所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 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 管辖权 的机关或者人民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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