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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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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1、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2、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5、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

6、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8、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9、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10、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2、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13、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14、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5、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6、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7、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1、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3、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4、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5、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查起诉阶段最快的话一个月就可以移送到进入审判阶段,最慢的话需要六个半月的时间。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审判的时间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一般简单的案件可能半年就够了,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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