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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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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起诉,不经过或者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提出控诉;

2、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由在于这些案件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据此,自诉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诉的也应当受到;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起诉,不经过或者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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