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有效条款的约定,构成合同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能否确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的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合同一旦被相关机关认定为无效后,那么就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此时就需要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合同无效条款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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