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开票时间违反法律。如果商家拒绝提供,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或购货凭证,保证商品质量,并承担瑕疵责任。消费者有权退货、更换或修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经营者需承担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顾客买了东西一年后可以要求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从来就没有规定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的规定也属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与其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后提供,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国家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得开具。限定时间开的规定属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被拒绝开具,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等购货凭证,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并由经营者承担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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