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将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这样势必会减少公司的净资产,直接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具体为:
(1)若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客观上会发生大股东操作公司并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表决会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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