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打印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是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