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行为及其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对此,现实有不少人由此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规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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