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外判决离婚,中国不认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一、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条件有哪些1、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须有管辖权。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拒绝承认。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二、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1、申请书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外国离婚判决书申请人须提交外国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离婚证书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4、传票外国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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