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投资人而言,投资往往就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不是培养和发展公司。那么该怎样退出投资,回收投资金额,实现收益,就是非常有必要知道的事情。那么风险投资究竟有哪些退出方式呢?在实践中,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公司上市,投资人直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当投资公司发展良好,实现公司上市时,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就能够自由流通,可以通过股市卖出股票,回收投资,实现风险投资退出。只是公司上市后,股价会有波动,能否顺利实现投资增值,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而定。2、投资人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从而退出投资。当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或不看好投资企业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向企业股东或第三人出让企业股权,实现风险投资人退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但需要主要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对出让股权有特别约定,风险投资协议双方都需要遵循约定处理。3、投资人可以按照投资协议,要求企业回购股权从而退出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是投资人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常用方式,通常在投资人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时,就会事前进行明确约定的,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投资人可以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实现风险投资退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原则上非法定情况公司是不允许回购公司股权的。因此,某些情况下企业回购股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投资人无法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实现风险投资退出。4、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时,投资人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投资。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但也是明智之举的,因为投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实践中,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有不少,那种对投资人最有利,在什么时候施行退出投资等事宜,都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尽可能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3种观点: 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种:(一)金融体系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美国有着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了条件。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企业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重新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同时,风险资本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既可以实现收益,也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实际与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二)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超过该退出方式的成本时,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风险资本家倾向于用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则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必须超过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才可行,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退出方式。(三)风险企业的控制权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将使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稀释控制权削弱,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就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而并购、购等退出方式则不利于风险企业家实行对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引起风险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四)新的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风险投资退出时,内部投资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内部投资者拥有风险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而新的股权购买者对风险企业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因此新的股权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将影响风险资本家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股权出售者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困难的退出方式。(五)经济景气程度风险资本家会随着经济景气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上资金充裕,投资者信心增强,风险资本家选择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处于不景气状况时,风险资本家选择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则下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 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对投资人而言,投资往往就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不是培养和发展公司。那么该怎样退出投资,回收投资金额,实现收益,就是非常有必要知道的事情。那么风险投资究竟有哪些退出方式呢?在实践中,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公司上市,投资人直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当投资公司发展良好,实现公司上市时,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就能够自由流通,可以通过股市卖出股票,回收投资,实现风险投资退出。只是公司上市后,股价会有波动,能否顺利实现投资增值,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而定。2、投资人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从而退出投资。当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或不看好投资企业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向企业股东或第三人出让企业股权,实现风险投资人退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但需要主要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对出让股权有特别约定,风险投资协议双方都需要遵循约定处理。3、投资人可以按照投资协议,要求企业回购股权从而退出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是投资人实现风险投资退出的常用方式,通常在投资人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时,就会事前进行明确约定的,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投资人可以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实现风险投资退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原则上非法定情况公司是不允许回购公司股权的。因此,某些情况下企业回购股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投资人无法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实现风险投资退出。4、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时,投资人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投资。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但也是明智之举的,因为投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实践中,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有不少,那种对投资人最有利,在什么时候施行退出投资等事宜,都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尽可能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3种观点: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一、企业上市的利弊是怎么样的很多人误认为缺钱的公司才上市,不缺钱的公司没有必要上市。其实不然,企业上市后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益处。随着企业上市,企业变成了受社会关注的公众上市公司,增强公司知名度。使企业有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由于接受监管当局严格的监管,是公司在治理方面更加规范。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获得了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这样可以促进企业更快的发展,并且增强公司信用度,增加金融机构对公司的信任。另外企业的上市也稀释了控股权比例,控股股东的减持,可以使原股东向其他投资者转移企业经营风险。股东可以自由买卖股票,收回创业投资与回报,对不满公司的股东或急需资金的股东,上市为公司股东的套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也为风险资本的退出建立了顺畅的渠道。从而更容易吸引风险投资者进入,从而筹集更多发展资金。当然,企业的上市也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财富:公司价值通过市场来确定。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润的5—30倍。而私人公司一般由税务部门或投资人的估值通常是利润的1—2倍。上市后,公司价值将得到极大的提升。另外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购权或配送,对员工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可以促进员工积极工作,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吸纳和留住优秀人才。除此之外,还可以用股份收购其它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与兼并,增加公司与市场合作的机会,使进行资本运营拥有了有利工具。二、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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