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包括损失的类型、具体数量和价值等。同时,受害人还需要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据。2.《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一条: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举证。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对方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应当认定该主张为成立。受害人在证明自己的损失时,可以通过提供合同、、凭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明。但需注意,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害人的指认是刑事案件中重要且常见的证据之一,但存在指认不可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来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指认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指认应当在以下情形下除外:(一)指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指认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三)指认的真实性存疑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形式;(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相互补充;(三)不违背常识;(四)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当事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证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结论:被害人的指认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辨别,不能一味地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当指认存在不可信之处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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