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卷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3种观点: 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表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5、受案回执6、立案决定书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9、通知立案书10、指定管辖决定书11、移送案件通知书12、拘传证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22、释放证明书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26、通辑令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33、辩护律师意见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39、强制医疗意见书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1、卷宗封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侦查终结标志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注销一般在45日左右,注销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此办理国地税、工商和代码证的注销手续了。其中工商注销一定要在刊登注销公告4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3种观点: 女方无工作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吗法律分析:没有工作的女性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比如说男方是婚姻之中的过错方,男方有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的,那么在离婚的过程之中,男方将处于劣势。这种情况下抚养权归女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男方有不良嗜好,比如说有家暴等行为的,那么这样的父亲也很难为孩子真心付出抚养权,最后也很大可能会归女方。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女方就要避重就轻,尽量证明自身存在抚养孩子的优势,比如孩子年龄在2周岁以下,比如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证明对方存在抚养孩子的劣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案卷构成包括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案件材料。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羁押场所,无法查看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看到第一类案件材料,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二审律师能够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审律师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因此,律师需要了解案卷构成,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分析一、刑事案件案卷构成包括哪些部分?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二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材料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案卷的查询时期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类,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现在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是按照这样来执行的。新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并没有限定在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是律师法走在了刑事诉讼法的前面。这是一个法律改革的趋势,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新的《律师法》并没有被得到有效地执行,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看到的案件材料也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内的几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给全国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样的作用。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当然也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只向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这时,律师可以根据证据目录了解所有的证据,并可以复制所有的提交到的“主要证据”。案件开庭之后,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这时,辩护律师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审的律师有时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审律师能够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审的律师有时看到的只是“主要证据”。刑事案件案卷的构成情况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在司法审理过程中,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查询的情况,如果不能对相关案卷进行合理的分类统计,则给司法审理程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拓展延伸刑事案件案卷是司法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个良好的案卷记录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同时也可以为法官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使得判决更加有说服力。反之,一个质量差、信息不完整的案卷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草率和不公正,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案卷的构成在司法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语案卷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组成。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第一类材料,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律师在了解案情时,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向其提供法律帮助。案卷的查询时期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所不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第一类材料,而在审判阶段可以看到所有与案件有关材料。因此,律师需要了解案卷构成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二百七十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 诉讼 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在侦查阶段。 律师 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 罪名 和 羁押 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 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刑事立案侦察、审判活动,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会被依法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被判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对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人民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二)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三)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人民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刑事诉讼法管辖范围有哪些人民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管辖。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是人民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加强对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个案监督。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才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人民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通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第2款的上述规定应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案方面的弹性规定,但必须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掌握,不宜做任意扩大解释。由人民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所以,法律规定这些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由人民立案侦查,是同人民的性质及其法定职责相适应的。由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贪污受贿的犯罪,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渎职等犯罪,还有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犯罪,像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等。二、诉讼诬告应当经过什么流程第一、立案: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第二、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第三、审查起诉: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四、审判: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是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3种观点: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对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人民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二)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三)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对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机关是否立案侦查。2、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二、应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人民要求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自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1种观点: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对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人民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二)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三)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对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机关是否立案侦查。2、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二、应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人民要求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自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对机关是否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是否正确立案、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机关是否有越权立案的违法等情形进行监督或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3种观点: 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一、刑事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吗可以,但要看情况。一、限定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考虑两方面的因素:1、该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2、该侦查人员出庭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所必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首先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实质性异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没必要让侦查人员出庭。其次,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该侦查人员陈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大,或者所证明的不是案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则没必要让其出庭。二、侦查人员如何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除应当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外,还应当从证明对象的范围上进行规范。总体来说,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是就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具体来说,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2、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辨认、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和与实施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相关的情况3、侦查人员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立功线索进行查证等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其执行职务过程中感知和了解的案件情况,通常以勘验、检查等笔录和破案经过、抓获说明等文字形式出现。如果对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或相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争议,相关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二、盗窃罪初犯怎么办?怎么判缓刑第一种,在14天或者37天的“黄金救援期”内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争取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出来。如果此阶段工作取得成功,盗窃行为人几乎都能得到缓刑的判决结果,甚至有无罪释放的法律可能。第二种,如果案件被起诉到,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等情况为被告人辩护,争取符合缓刑的法律条件,并争取最终获得缓刑结果。三、当庭直接翻供(一)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二)翻供的基础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三)翻供的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对通过翻供逃避法律责任抱有最后的幻想。(四)翻供的形式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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