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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树赔偿标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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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林地征用的四项费用其表述应该是: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代收,其它三项费用由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的费用一般只有林木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而林地补偿费和大部分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得。具体每项的补偿标准各省均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断,可以进行评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补贴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断,可以进行评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补贴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性质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断,可以进行评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2种观点: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征地补偿由谁负责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备案。二、补偿纠纷怎么解决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占地松树补偿标准国家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一、防护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二、用材林:跟防护林一样。三、经济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四、特殊用途林: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森林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森林砍伐和采伐等活动,应该实行松树评估补偿制度,其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但需考虑木材品质、直径、高度等因素。松树评估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松树砍伐和采伐等活动时,按照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进行评估并进行补偿。在我国,不同地区的松树评估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考虑到以下因素:1.木材品质:松树的品质会影响到其使用价值和市场价格,在评估补偿标准时需要加以考虑。2.树干直径:直径越大的松树其体积也就越大,可以提供的资源也更多,因此直径也是评估松树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3.树高:树高也是影响树木体积和价值的因素之一,较高的松树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其价值也相应更高。如何进行松树评估补偿?松树评估补偿一般由有关或部门进行,会聘请专业的森林资源咨询公司或机构来对松树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会根据松树的品质、直径、高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结合当地市场行情和规定,最终确定补偿标准。松树评估补偿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涉及到森林砍伐和采伐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松树评估补偿制度,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以下的规定补偿: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至5倍计算;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60%计算;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 (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林地征用的四项费用其表述应该是: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代收,其它三项费用由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的费用一般只有林木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而林地补偿费和大部分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得。具体每项的补偿标准各省均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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