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测品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后如何更改户口本为已婚状态?

离婚后如何更改户口本为已婚状态?

来源:测品娱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并不一定要更改,婚姻状态以婚姻登记机构登记为准,户口本仅有参考作用,如果想要更改可以到户口登记地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办理离婚是在或者民政部门办理,而户籍的管理是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以,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只要当事人不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籍信息手续,在户口本《婚姻状况》还是显示当事人是已婚。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户口本上登记已经是已婚状态,若结婚时未更改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予办理离婚。夫妻双方想要离婚的,建议到机关更改一下户口本的信息或者出具以下书面证明以及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需要改成已婚,带齐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离婚证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没有要求一定要把户口本改成已婚,带齐相关材料即可。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并不是的,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即可,不需要户口本上显示已婚。离婚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以及协议离婚。第一,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且能够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婚姻冷静期,即双方先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均无反悔的,则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方带着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起诉书等到被告户籍地所在的起诉离婚。立案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能调解成功,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诉讼程序就结束了。如果无法调解,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是,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需要改的。需要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户口本户籍个人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后户口本上改成婚姻状况已婚,需要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婚姻状况》为已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3种观点: 并不是的,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即可,不需要户口本上显示已婚。离婚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以及协议离婚。第一,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且能够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婚姻冷静期,即双方先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办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均无反悔的,则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方带着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起诉书等到被告户籍地所在的起诉离婚。立案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能调解成功,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诉讼程序就结束了。如果无法调解,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是,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