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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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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发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形2、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3、审核并审批4、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1)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或执行的情形消失,可以借出执行或终止执行(2)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事实与证据成立的,给予采纳。5、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载明义务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书》,直接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6、执行完毕,《行政强制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代履行人签名。7、制作结案报告,记录调查,决定和实施情况。8、有关文书、材料以及结案报告立卷归档。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不需要申请。《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1、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事处应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3、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5、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6、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7、结案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结案。8、存档乡镇、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强制执行一般由执行。、海关,可申请强制执行、税务、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常见的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在职权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3、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批准后施行。一、处罚法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无疑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甚至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就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要求:必须遵循定原则。行政处罚关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如果被乱设,容易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也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价值。因此,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下:1、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全国及常委会认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2、制定的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省级及其常委会、省级所在地的市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省级、省级所在地的市、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以及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在法律、行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二、城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有哪些城建局的行政处罚权是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所包含的行政处罚的权利,具体包括由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当然了,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时候,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比如说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等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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